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8民初2542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巫溪县红池坝镇茶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红池坝镇茶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4500238ME1725434R。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云阳县中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7582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巫溪县红池坝镇茶山村村民委员会、云阳县中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