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8民初2362号
原告:邬书灯,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红池坝镇茶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巫溪县红池坝镇茶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8ME1725434R。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阳县中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大雁路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7582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邬书灯与被告巫溪县红池坝镇茶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云阳县中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邬书灯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书灯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书灯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邬书灯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