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8民初2364号
原告:***,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红池坝镇茶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巫溪县红池坝镇茶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8ME1725434R。
法定代表人:***,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阳县中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大雁路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7582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巫溪县红池坝镇茶山村村民委员会、云阳县中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孟 祥
书 记 员 杜雅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