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广场2号网点4楼。
被执行人:安徽省运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凤凰城B区翠湖一路205号三层。
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运通船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运通船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22977.5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