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财保192号
申请人: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冠一品江山俞家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7304666w。
法定代表人:潘荣兵,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春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申请人:***,男,199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3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8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慧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桂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