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705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通美食文化广场民主安置点2号网点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730466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通美食文化广场民主安置点2号网点。组织机构代码:56897834-3。
法定代表人:**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54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菊花,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5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树、*菊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树、*菊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树、*菊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安徽鑫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