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3102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湖屯镇中心街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