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财保23号
申请人: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平安路7号北楼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北京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未就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故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吕彤儒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孙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