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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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502民初7006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瑶,浙江金道(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街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陈芳,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公司)、***、陈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嫣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润公司、***、陈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百润公司向***、***支付代偿款518386.92元,并支付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518386.9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代偿款全部清偿为止);2.***、陈芳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过程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陈芳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本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6日,百润公司与案外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百润公司向稠州银行借款18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14日止。***、***与稠州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字,对最高金额55万元数额内的所有债权及相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芳与稠州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以共同共有的湖州市金色地中海96幢403室设定抵押为百润公司的借款向稠州银行提供担保,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后百润公司逾期未能还本付息纠纷成讼。2020年1月16日,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9)浙0591民初373号],判决百润公司支付逾期本息,截至2019年11月15日,尚欠稠州银行本金180万元、利息8904.68元,暂合计1808904.68元;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百润公司的债务在最高55万元数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百润公司追偿。至法院判决后,百润公司仍未偿还稠州银行该笔借款,其后***、***在最高额55万元数额内代百润公司向稠州银行偿付借款共计518386.92元。因此,***、***有权向百润公司追偿上述还款本金及利息。***、***在代偿该笔借款后多次催讨三被告支付代偿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6日,百润公司与稠州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百润公司向稠州银行借款1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14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8%,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同日,***、***与稠州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作为保证人自愿为百润公司与稠州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止;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55万元。同日,***、陈芳与稠州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陈芳作为保证人自愿为百润公司与稠州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止;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200万元。同日,***、陈芳与稠州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陈芳作为抵押人自愿以共同共有的湖州市金色地中海96幢403室设定抵押为百润公司的上述借款向稠州银行提供担保;担保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止;合同项下的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2850000元。2018年11月27日,***、陈芳与稠州银行就前述抵押物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2018年11月28日,稠州银行向百润公司交付了180万元借款。
2019年12月11日,稠州银行将百润公司、***、陈芳、***、***诉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百润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陈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抵押物实现抵押权。该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2019)浙059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百润公司归还稠州银行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8904.68元(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暂合计1808904.6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二、稠州银行有权以湖州市金色地中海96幢403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最高2850000元的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三、***、陈芳对于百润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2000000元数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于百润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550000元数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稠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540元,由百润公司、***、陈芳、***、***负担。”该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民事判决经执行,稠州银行以抵押物湖州市金色地中海96幢403室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后,不足部分518386.92元由***、***代偿。2021年9月6日,稠州银行出具代偿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截至2021年9月2日,担保人***、***合计为百润公司结欠本行的债务代为现金偿还人民币伍拾壹万捌仟叁佰捌拾陆圆玖角贰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向百润公司、***、陈芳追偿未果,双方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19)浙059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代偿证明等证据,结合***、***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19)浙059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应在最高额55万元范围内对百润公司归还稠州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百润公司追偿。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保证人***、***在百润公司未按该判决指定期间还款付息的情况下,向债权人稠州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百润公司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代偿款项及因代偿行为而产生的利息损失,故对于***、***主张百润公司返还代偿款并支付代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主张***、陈芳对百润公司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保证人***、***、***、陈芳与债权人稠州银行之间均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关于***、***向百润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各连带共同保证人因其内部未约定比例,应平均分担,故***、陈芳应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对百润公司返还代偿款并支付代偿款利息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承担清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代偿款518386.92元,并支付代偿款利息(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陈芳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陈芳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4元,减半收取计4492元,由被告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其中被告***、陈芳连带负担2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郑嫣
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冯菡
书记员李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