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428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东路68号嘉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5636293Y。
法定代表人:何兆坚。
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街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76472590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66457.6元及以尚欠货款为本金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付违约金,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4513.72元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在湖州银行开立的尾号为3337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4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
2、冻结被执行人***在台州银行开立的尾号为8938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4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
3、冻结被执行人***在浙江省为9623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4日止,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
4、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浙E1××××号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7月16日起2023年7月15日止,因该车辆去向不明而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暂无法处置;
5、委托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及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并公示被执行人***持有嘉兴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90%股权及持有浙江花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20%股权,暂无反馈。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五、由于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址在浙江省湖州市,本院依法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不动产状况,回执显示被执行人在该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少锋
执行员  张苑华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