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湖州百隆电器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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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3民初1945号之一
原告: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1388号1幢(A楼)904-9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志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街3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州百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湖州百隆电器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22元,减半收取4611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8131元,由原告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永成
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