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执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路**,组织机构代码068364564。
法定代表人:张桢华。
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州市东街**构代码7764725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
被执行人:陈芳,女,1968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
被执行人:许於生,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芳、许於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的(2019)浙059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芳、许於生、***支付案件款1824444.68元(含诉讼费1554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芳、许於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芳、许於生、***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1月18日,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芳、许於生、***银行存款余额共计0元。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已查封被执行人***、陈芳位于湖州市××花园××幢××室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10日止,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已查封被执行人许於生、***位于湖州市××号楼××室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17日止,上述查封系轮首查封。
4.已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EV××**、浙EU××**的机动车,已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E1××**的机动车,已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许於生名下车牌号为浙ER××**、浙E4××**的机动车查封期限自2021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1日止,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芳、许於生、***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芳、许於生、***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芳、许於生、***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已拍卖被执行人***、陈芳所有的位于湖州市房产,扣除退税款48480元,支付申请人1567520元(其中包括换锁费300元,评估费7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已受偿1600220元,)尚有债权224224.68元未受偿,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芳、许於生、***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陆怡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