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财保160号
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湖州市吴兴区滨河路**。
负责人:童文彪,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杉杉,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晞,该银行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div>
被申请人:**,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div>
被申请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湖州市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iv>
被申请人:许於生,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住浙江省湖州市龙泉街道市iv>
被申请人:管金贤,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住浙江省淳安县iv>
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许於生、管金贤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许於生、管金贤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钟良权
书 记 员 钱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