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街399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725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的(2020)浙0591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42345元(含诉讼费134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已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湖州市御品花园57幢104室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湖州市××幢××室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1日止,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该房屋现在另案处置中。
4.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年限已久,无处置价值。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已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1000元处置。
7.本案执行费3535.18元尚未收取。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0元,尚有债权222345元未受偿,被执行人浙江百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阳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