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锐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锐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湖德执民字第338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锐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锐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第6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3995.6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53995.67元未受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3382号案件终结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