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99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谢守财,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谢胜尤,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代理上述四原告),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静雅,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上海杰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41362W。
法定代表人:施建球。
第三人:上海银河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2幢4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0316065XW。
法定代表人:朱秀萍。
第三人:管海伟,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谢守财、谢胜尤与被告***,第三人上海杰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银河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管海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谢守财、谢胜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守财、谢胜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伊扬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史福宜
书记员李可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