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杰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一制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破申28号
申请人:上海杰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镇大通路529号(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施建球,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一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杰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出建筑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一制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轧一制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轧一制钢公司重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杰出建筑公司提交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债权催收函》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轧一制钢公司复函对申请人杰出建筑公司主张的债权及数额予以确认。申请人杰出建筑公司有权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轧一制钢公司重整。
被申请人轧一制钢公司于1995年12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8182万元。根据轧一制钢公司提交的《资产情况说明》,轧一制钢公司资金严重不足、财产变现困难,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杰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天津冶金集团轧一制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狄建庆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马凤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振
书记员***
书记员常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