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施宝进与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蒙华铁路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24民初2693号
原告:施宝进,男,1978年6月8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0004XD。
法定代表人:贺新良,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6月3日生,仡佬族,系公司法律顾问,,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蒙华铁路项目经理部。
住所地:卢氏县解放路天豪酒店隔壁
负责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宝进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蒙华铁路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宝进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施宝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宝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2元,由原告施宝进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