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财保67号
申请人: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监狱原页岩砖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841435223。
法定代表人:杨遵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文俊,男,1987年6月22日生,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0004XD。
法定代表人:贺新良。
申请人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阳支行,账号:52×××82)进行查封。申请人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51468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阳支行,账号:52×××82),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保全金额约95146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肖艳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健婕
书 记 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