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1执593号
宁都县洛口同发加油站、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贵仲调字第1101号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宁都县洛口同发加油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22年4月8日私下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宁都县洛口同发加油站支付剩余金额177514.57元,本院已向申请人核实确定以该标的同意执行完毕结案,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一案一账户转入案款180077.29元,本院已收取执行费2562.72元上缴国库,发还申请人宁都县洛口同发加油站执行案款177514.57元,本案全案执行完毕。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贵仲调字第1101号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