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4436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明,宁都县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中环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6650527371。
法定代表人:林锐宇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0004XD。
法定代表人:贺新良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福建中环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6元,因撤诉而(实际)减半收取为9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桂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