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8民初2518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0004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住江安县。系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系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1.00元,减半收取95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