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沈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6执恢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93459246Q。

法定代表人:李仕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紫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058410547T。

法定代表人:胡敬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尤溪县××镇××道××号××。现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闽0426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尤溪县××镇××道××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罗世生

审判员  黄文兴

审判员  陈新鑫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卓景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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