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6执恢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93459246Q。
法定代表人:李仕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紫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058410547T。
法定代表人:胡敬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尤溪县××镇××道××号××。现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闽0426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尤溪县××镇××道××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罗世生
审判员 黄文兴
审判员 陈新鑫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卓景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