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沈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426民初1946号

原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

法定代表人:林发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德锡,尤溪县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紫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敬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音,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90元,减半收取15,495元,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忠谋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吴智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