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沈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26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91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发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紫阳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胡敬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26执2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世生
审判员  黄文兴
审判员  陈新鑫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罗孝忠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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