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6民初2964号

原告:****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福州门小区4号楼3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61657889C。

法定代表人:郭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洪调,男,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巧玲,女,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中山东路84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91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93459246Q。

法定代表人:李仕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德锡,男,尤溪县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如,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3元,减半收取2,406.5元,由****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新耀

人民陪审员  陈仁久

人民陪审员  蒋淋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陈玉招

书 记 员  姜 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