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长泰龙津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1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泰龙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人民东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49089377Y。
法定代表人:陈铿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基特,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太平桥滨江花园防汛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705325411P。
法定代表人:付光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腾,福建远大(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人民东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50039103842。
法定代表人:林顺中,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基特,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泰龙津投资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2021)闽0625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长泰龙津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收到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指定的7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泰龙津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庆彩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许伟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施清杭
书 记 员 曾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