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2财保65号
申请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汀州镇天平滨江花园防汛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70532541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审理(2022)川1922民初3183号申请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1.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在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3)川1922执249号一案执行款(金额以125000.00元为限);2、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06224.28元的财产。申请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BH635007312502023000023保单保函(BH635007312502023000023)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应领执行款125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部分申请,予以准许。申请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06224.28元的财产,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部分申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应领取(2023)川1922执249号一案执行款125000.00元(备注:暂停支付执行款1250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申请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