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922执异11号
异议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汀州镇太平桥滨江花园防汛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70532541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水利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 判 长 任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