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执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湖现代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真圣路**。组织机构代码:741030020。
法定代表人:顾中强。
被执行人:淮安市宏川箱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西宋集镇汤集工业集中区织机构代码:MA1N1BAC7。
法定代表人:孙幼花。
申请执行人平湖现代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宏川箱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2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湖现代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淮安市宏川箱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平湖现代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定作款51487.8元、违约金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1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淮安市
宏川箱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淮安市宏川箱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淮安市宏川箱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淮安市宏川箱包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宏川箱包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要求对被执行人公司移送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公司产清算。另,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淮安市宏川箱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908.51元,扣除执行费764元、案件受理费1114元,申请执行人平湖现代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受偿17030.51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8144.51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宏川箱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39457.29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淮安市宏川箱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淮安市宏川箱包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湖现代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其
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淮安市宏川箱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2执8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平湖现代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淮安市宏川箱包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纪彩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