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鑫荣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嘉善鑫荣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果丰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3363号
申请人:嘉善鑫荣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丁栅振兴路21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宁波果丰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晓塘乡大塘港畔。
法定代表人:郑海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嘉善鑫荣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果丰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嘉善鑫荣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果丰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嘉善鑫荣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嘉善鑫荣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果丰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盼
书记员姚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