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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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2执69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拔山村农林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110164937。
被执行人: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曙东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7389709。
法定代表人:周世想。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82民初580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浙0382执695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398元(具体金额以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及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予年检;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卓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