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5民初1168号
原告:浙江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仁前途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曙东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想。
原告浙江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清偿全部全部货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4元,减半收取2547元,由浙江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