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平阳县交通工程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泰执字第162-3号
申请执行人纪相利。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平阳县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泰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系列案中,查明本系列案被执行人平阳县交通工程公司已变更为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依据有:2005年4月28日平阳县人民政府平政发(2005)97号《关于同意平阳县交通工程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平阳县交通局2006年6月18日平交(2006)93号《关于同意平阳县交通工程公司零资产整体转让的批复》,该文中规定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均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2006年6月28日经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改制登记,原“平阳县交通工程公司”改制后更名为“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给付71位申请执行人工资款(包括诉讼费、执行费)120000元的义务。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吕平
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