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6民初561号 原告:温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六虹桥路仓储基地9幢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曙东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想。 原告温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温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金**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