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联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因在黄宅镇集贤村至郑家坞镇吴大路村道路工程(第一期))工程涉嫌对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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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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