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盐城天彩颜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初105号 原告:盐城天彩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紫薇广场5号楼2620-2622号(CN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三层307室-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笠,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40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573号八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御景安(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创业路1004号85***领域花园4栋16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宏胜鹏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天彩颜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御景安(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宏胜鹏达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于同年2月6日裁定移送本院。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盐城天彩颜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天彩颜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