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浙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执6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27U00P5X。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290号钱江国际时代广场3幢1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10267335W。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外滩大厦5层-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关于浙江浙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浙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9)浙02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债券本息46429179.63元及利息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线上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2022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浙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执67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首 审判员** 审判员宁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