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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玉环县中景机械厂(普通合伙)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1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根,男,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玉环县中景机械厂(普通合伙),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县中景机械厂(普通合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2月12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次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5433.08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准许并终结本案。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1021执16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赑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