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1871号
原告:***,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运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610267335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