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新中执字第414号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2014)浙湖知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金额为12559.44元,扣除执行费1783.25元,余款10776.19元已通知申请人盾安公司来院领取。本院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且账户被另案冻结。厂房、土地、设备均有抵押且有多家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源泉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17时24分电话约谈了盾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该案件的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浙湖知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卓群 审判员  付士洲 审判员  李 鹏
书记员  李克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