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0030号
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51206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270552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