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河南三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财保58号
申请人: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梅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419046315H。、
法定代表人:陈琦,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伟,男,回族,1969年1月14日生。系申请人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三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永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86408878。
法定代表人:王会雪,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三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南阳市张衡路南侧“三锦国际”1#综合楼6、7、8层中的4000平方米房产,20个专属车位使用权(保全价值29,000,000元)。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三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南阳市张衡路南侧“三锦国际”1#综合楼6、7、8层中4000平方米的房产及20个专属车位使用权。
上述保全措施的额度以人民币29,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狄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