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722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周猛,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韩璐、郑晓梦(实习),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段中明,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华德强,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赵丕军,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河南三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永泰2号小区7幢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会雪。
委托代理人郭益民,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南阳市梅溪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陈琦,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高伟,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猛诉被告***、段中明、华德强、赵丕军、河南三锦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同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猛撤回对被告***、段中明、华德强、赵丕军、河南三锦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80元,由原告***、**、**、周猛负担。
审判长 梁延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兰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