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617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身份证号:41290119********。 被告:***,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河南鑫河建设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270081697。 被告:河南三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南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419046315H。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鑫河建设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三锦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现原告提供被申请人房产线索39套,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三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目前登记的预售证号为2021063三锦国际二号楼一**501、502、503、601、602、603、701、702、703、801、802、803、901、902、903、1001、1002、1003、1101、1102、1103、1201、1202、1203、1301、1302、1303、1401、1402、1403、1501、1502、1503、1601、1602、1603、1701、1702、1703共计39套房产予以**保全,原告以***所拥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层南户,不动产登记号为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8号、金水区黄河路1号院1号楼16层1611、1612,不动产登记号为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0××3号房产为该诉讼保全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三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三锦国际小区预售证号为2021063项下二号楼一**501、502、503、601、602、603、701、702、703、801、802、803、901、902、903、1001、1002、1003、1101、1102、1103、1201、1202、1203、1301、1302、1303、1401、1402、1403、1501、1502、1503、1601、1602、1603、1701、1702、1703共计39套房产。 *****所拥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层南户,不动产登记号为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8号、金水区黄河路1号院1号楼16层1611、1612,不动产登记号为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0××3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喻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