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37965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金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湘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史瑛。
被告:***,男,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诉被告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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