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多莱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4***8号
原告:南京多莱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621201566,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应天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47140D,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湘路333号1403室。
法定代表人:史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多莱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多莱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多莱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多莱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6.5元,由原告南京多莱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