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圆点装饰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4民初8609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亮,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贴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乔鹏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圆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顾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陕西贴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圆点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本院减半收取151元,由被告陕西圆点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谢 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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