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巨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巨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002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巨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路斌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巨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甘1002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国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巨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13万元。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350元,由被告庆阳国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庆阳国华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庆阳国华实业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庆阳国华实业有限公司已吊销,现已停运,被执行人庆阳国华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路斌华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羁押,未判决。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庆阳国华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庆阳国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巨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庆阳国华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巨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后,其对所查控结果表示认可,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甘肃巨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其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1002执8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瑞
审判员  金 波
审判员  惠志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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