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6年07月13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0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晋0105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多收的购房款183768元;
二、被告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以18376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周小榆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9)晋0105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斐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磊